近日,在“科学与中国”院士专家巡讲团走进大湾区活动开幕式上,中国科学院院士杨玉良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我国在项目申报、评审中加入对科普的强制要求,目前时机已成熟,并且列举了三方面的理由。
在论述科研项目为什么要做科普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引用西方国家的一些案例,比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以及欧盟的框架计划等等。同时,英国皇家学会,法国科学院,澳大利亚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以及美国科促会,都要求其成员(同公众)探讨他们自己的研究工作。甚至一些国家的某些机构更进一步,比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英国研究理事会已经出台了传播指南,有一些还成立了新闻办公室或者聘用了从事传播的工作人员,提升各种类型的活动,包括具有教育功能的网站、纪录片、科学表演和研究中的志愿服务,还有一些,比如美国神经科学学会,甚至组建了专业团队来致力于帮助科学家同普通公众进行交流。
之所以要强调科研人员需要向公众开展科普工作,一方面是因为项目研究经费来源于纳税人,需要向纳税人解释清楚这些经费用在了什么地方,产生了什么效果,另外一方面在于只有公众真正地理解了科学,才有可能形成支持科学的良好氛围。之前的假设一直认为,只要人们具有足够的科学知识,就一定会对科学有积极的态度,但是后续的实践和研究都表明,科学知识和科学态度之间并非是直接的线性关系,有些公众对整体上的科学持积极态度,但是对具体科学议题,尤其是争议性话题上却容易出现极化的态度,比如气候变化,转基因食品等领域。当然,还有第三方面的原因,那就是通过开展科普科研人员也能够找到新的合作伙伴,甚至是开辟新的研究路径,只不过既往的研究对这方面的关注不多。
当然,说到以项目的方式要求科研人员开展科普在一定程度上要优于直接要求所有的科研人员都参与科普。首先我们要承认的一点是,科研做得好并不等同于一定能做好科普,毕竟科普除了需要在科学领域有深入的钻研之外,还要求开展科普的人具有一定的传播技能,要了解自己的受众,要能够把科学内容解释给非专业的受众,而开展这些工作所需的技能是完全不同于科研训练过程中所习得的技能的。同时在现实情况下,绝大多数科研人员并未接受过系统的传播培训。因而要求所有的科研人员都开展科普是一种理想状况,但并不一定是最好的状况。因而以项目的形式对科普加以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团队成员发挥各自的特长,进而形成合力。
其次,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科普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抽空做做就可以的。它更需要久久为功,而科普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是“润物细无声”的,并不是说今天做了一些科普工作,明天就一定能收获。而且科普不仅仅要普及科学知识,也要对前沿科技成果进行传播和扩散,或者说让公众理解“正在制造中的科学”。毕竟一些高科技成果如果不能够及时面向公众开展传播和普及,那么就有可能给非科学甚至是伪科学留下空间,进而让公众产生迷惑,甚至无法分辨什么是科学,什么是伪科学。这其实也是在强调科普的“价值引领”,而要发挥这种作用,必然需要科研人员的积极参与。
再次,我们还应该看到科研项目的科普会带来哪些收益。“四不窘态”被看作是科研人员开展科普所面临的困境,但是从科研项目本身来说,科普能够产生的益处显而易见。当前科学与社会的融合程度越来越深,科研不能完全“躲进小楼成一统”,完全脱离开社会,而欲让科研成果能够发挥更大的价值,必然需要社会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对于整个社会及其公众而言,接触科研成果的途径往往是直接消费某种科技产品,但是要让这种消费更理性,就需要对科学的深刻理解。而从科研成果本身来说,要让它更快更好地走向社会,就需要科普发挥“连接器”的作用,衔接起科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