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沪府规〔2024〕10号
为维护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地区低空空域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现就加强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类型。
二、2024年10月25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期间,在本市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施放、飞行,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物流运输、应急救援、低空文旅、智慧城市、载人交通等活动的除外。
三、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可以通过“随申办”进行信息核验、飞行报告等便捷操作;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飞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必须具备与所使用航空器相符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并依法预先向空军,以及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气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
五、对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本通告规定,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原标题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