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1.上海孺子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前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某点评平台开设5家名为“交大饮水思源甲醛检测治理中心(交大徐汇店)”、“交大饮水思源甲醛检测治理(上海旗舰店)”、“交大饮水思源甲醛检测治理中心(同济大学店)”、“交大饮水思源除甲醛治理甲醛检测消杀(黄浦店)”、“交大饮水思源除甲醛治理装修甲醛检测消杀(静安大宁店)”的店铺,在店铺顶部滚动页面、详情页面、团购项目详情页面使用上海交通大学的名称及带“上海交通大学”字样的图文标识,在店铺链接展示页面上使用该校的图片标识和校门图片,用于对外销售“【妈咪优选】母婴级空气净化”、“家庭标准级除甲醛 全屋空气治理”等16个空气净化团购项目。
涉案标识 ? 本文图片均为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在某直播平台将公司账号命名为“交大饮水思源环境中心”,并将账号头像设置为上海交通大学的图像标识,在团购项目链接展示页面、团购项目顶部滚动页面、团购项目详情页面使用“上海交通大学”图文标识,用于销售“【妈咪优选】母婴级空气净化”、“办公室甲醛检测治理(10平米)”等7个空气净化团购项目。并委托上海易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某直播账号直播3次。
另,当事人的员工在上门开展业务时身着后背印有“交大饮水思源环境中心室内空气净化专家”字样和标识的工作服,并在上门开展空气净化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生物酶”、“多谱型复合光触媒”、“甲醛清除剂”3款空气净化产品外包装上加贴印有“上海交通大学”标识的标签。案发后,当事人已完成上述某直播账号和某点评平台内店铺的整改,并已自行销毁了印有上海交通大学相关标识的工作服、产品标签。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商业混淆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混淆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通过投机取巧攀附上海交通大学的知名度来扩大自身的影响力,进而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其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公平、诚信的商业道德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2.上海择盼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前期,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其厨房仓库内有1罐已开封、使用约1/3含量的狮宝牌吉士粉,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配料:淀粉、食用香精(1.3%)、天然香料(0.3%)、柠檬黄(0.1%)、胭脂红(0.008%)。经查,当事人将含有胭脂红的狮宝牌吉士粉用于加工、制作“椒盐九肚鱼”并对外销售,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胭脂红及其铝色淀”允许使用的范围未包含水产品及其制品。自2024年1月28日起至案发,当事人使用含有食品添加剂胭脂红的狮宝牌吉士粉加工、制作并销售“椒盐九肚鱼”共160份,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68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68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停止使用狮宝牌吉士粉(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并予以销毁。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680元、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此次违法行为,一方面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通报案件、以案释法,向企业宣传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另一方面持续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食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保障广大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3.上海沪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资质擅自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的检测报告案
前期,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接报后,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于2023年6月16日向其客户出具了一份加盖CMA章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D检字(2023)第06090号),检验样品:植物精油香薰,检验项目:药效,检验依据及方法:国家标准GB 24330-2020《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检验检测费用400元。
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30400元的行政处罚。
作为高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的检验检测行业被称为“传递信任的行业”,业务覆盖包括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科技服务、医疗卫生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为社会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司法审判、仲裁裁决等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在便利市场交易、促进科技发展、维护城市安全和推动节能减排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凡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未取得资质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
4.上海优钲信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前期,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开展信贷中介服务活动时自称为“某某银行信贷外呼中心”。执法人员随即调取了当事人外呼软件账户中相关通话录音,其接通电话后开场白均为“喂你好,这里是某某银行信贷外呼中心”等通话内容。经查,自2023年4月18日起,当事人为获取更多客户资源,开始在外呼软件使用上述话术,通过AI智能机器人外呼群拨的方式(每天向外拨打电话2000-3000个),在锁定潜在客户后再推送给业务员以针对性地推销信贷业务。
经核实,当事人并非相关银行的信贷外呼中心,相关银行也未委托当事人对外开展信贷业务,上述自称“某某银行信贷外呼中心”仅系当事人为增加群呼对象的信任度,以提高信贷业务电销成功率而作出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发后,当事人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800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贷款中介”行业假借银行名义开展助贷业务、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乱象,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执法力度,通过铲除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助贷黑灰产业链,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5.上海徐浦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前期,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7日通过复禾健康网(www.fh21.com.cn)发布题为“‘官方宣布’上海徐浦中医医院是公办还是民办”的广告,该广告使用“徐浦中医医院是上海市政府与浦东新区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属于公立医院”的广告语。经核查当事人是一家民营中医医院,涉案广告系虚假广告。当事人与A公司(另案处理)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广告费用为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当事人删除了上述广告。
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6.上海恒士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前期,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路699号厂房内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扫描电梯轿厢内“上海智慧电梯”二维码,未查见设备2023年半年度与季度维保记录。经查,当事人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了电梯保养合同,对工业路699号厂内的2台电梯实施维保,年度维保费为人民币4500元。现查明,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要求,依据维保计划与方案对上述2台电梯实施季度保和半年保,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125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对两台涉案电梯实施年度保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5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电梯智慧监管手段巧妙发现案源,对于系统内维保记录存在问题的单位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同时按照《上海市奉贤区电梯维保人员计分管理办法》和《电梯维保人员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规范》要求跟踪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质量,分类分级实施监管,多措并举确保辖区内电梯使用安全。
7.贾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前期,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察机关反向移送案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贾某某于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明知其从商家所购商品系假冒“美心”、“半岛”注册商标的月饼,仍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月饼销售广告及信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假冒品牌月饼。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美心”“半岛”月饼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截至案发,贾某某共计销售假冒“美心”品牌月饼495盒、假冒“半岛”品牌月饼50盒,销售金额人民币79549元,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8290元(其中20000元当事人已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赔)。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美心”“半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月饼、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290元、罚款人民币62332.86元的行政处罚。
不起诉≠不处罚,本案的查办体现了行刑衔接反向移送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机结合,既有效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障了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实现了对违法者“罚当其错”。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通过反向移送机制,为不起诉案件书写有力的“后半篇文章”,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创新的市场环境。
8.上海英之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ReF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前期,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经营侵犯“ReFa”注册商标的梳子。经查,当事人在其开设的网店内经营网页标题为“ReFa新款便携式心形梳顺发不打结美发梳高颜值按摩蓬松居家日用梳”的商品。涉案商品均系当事人从聂某(已由公安部门另案查处)处采购后,通过其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总计6678把标有“ReFa”字样的梳子,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所售的“ReFa”梳子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核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1386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办案机关在接到商标权利人举报线索后快速处置及时固定证据。根据现场查获的物品数量,执法人员预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并第一时间启动了行刑衔接机制,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及其上游经销商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本案的查办,彰显了执法部门以高效务实的举措,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知识产权,通过高水平执法积极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增加外商投资上海的信心。
9.上海西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系列案
前期,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线索,依法对上海西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上海西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飞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江苏百运利化工有限公司等14家涉案当事人为区内某专业装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公司”)的供应商,上海格盛产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嵊泗县守仁市场营销策划工作室为从事认证服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自2022年3月起,上海西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飞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江苏百运利化工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为了争取交易的机会,通过网络以每张一千元至两千元不等的低价从上海格盛产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嵊泗县守仁市场营销策划工作室等第三方机构处合计购入43张虚假认证证书,并将网购的虚假认证证书冒充合法证书提供给总包公司作为其招投标的资质证明。上述当事人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的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52400元。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合计罚款170000元的行政处罚。其中上海格盛产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假证案因涉嫌构成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充分践行服务性执法理念,及时督促涉案企业进行整改,并指导相关供应商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正规流程申办认证证书,并对案件查办中发现的其他涉嫌买卖虚假证书的违法线索移送属地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形成全链条打击的闭环。同时,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内大型海洋装备企业构建供应商认证信息互通的长效监管新模式,为相关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资质查询、证书核验等全链条帮扶政策,助力专业装备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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